德国在欧债危机中的角色
——上海欧洲学会专题研讨会综述
3月21日上午,德国海德堡大学政治学教授塞巴斯蒂安•哈尼希博士(Prof. Dr. Sebastian Harnisch)应邀在学会就“德国在欧债危机中角色的报告”问题进行交流研讨。现将哈尼希教授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德国对欧债危机的初步反应
2010年5月,希腊债务危机出现传染效应,危机开始向欧盟其他成果过蔓延。在这关键时刻,德国虽然发出了救助信号,但在采取实际行动时明显滞后。为此,事后德国受到批评,其犹豫不决致使其后所需救助资金更为上升,而危机亦更加严重。
默克尔政府以两个原因加以自辩。第一,希腊政局变化太大,有改革意向的政府不断被选下去,而议会一直通过不了改革立法。第二,更为复杂的是,德国宪法法院对德国政府的政策一直具有监督审判的权利。对于德国政府来说,如欧盟某国因自身原因陷入危机则去救助则违反德国宪法,而如在危机中仅去救助某一国也属于违宪。所以德国政府需要等到并非只是希腊一国危机,而是欧洲危机,甚至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出面时,其救助才不致违宪。在此过程中,默克尔还要尽可能争取政府内部对救助政策的多数支持,尽可能平息德国大报对救助政策的反对声音。
二、国内因素对德国决策的作用分析
在德国政府就救助希腊及其后一系列救助行动的背后,德国宪法法院、联邦议会都扮演了特殊角色。
德国宪法法院对默克尔政府的政策权限加以了限制。从2011年至2012年,宪法法院做出了三个与救助相关的重要判决。2011年9月7日,宪法法院对《里斯本条约》的判决排除了德国参与欧元债券的可能性。欧委会主席巴罗佐在该判决后竟然再次强调德国要参与欧元债券,这显示了其完全没有理解德国的国内情况。如果德国政府继续参与欧元债券,就相当于违反了德国宪法。2012年2月28日,宪法法院对联邦议院设立欧洲金融稳定基金(EFSF)专门委员会进行了判决,认为要加强联邦议会的作用而要限制专门委员会的权限。2012年9月12日,宪法法院就建立欧洲稳定机制(ESM)和财政契约作出判决,未经德国议会允许,政府对ESM的出资额不能超过1900亿欧元。
德国联邦议会对默克尔政府给予了支持。默克尔经常说,德国生活在欧盟中,并且是生活在命运共同体的欧盟中。这种说法与议会表决中的 “团结互助”(solidarity)精神相一致。议会就救助表决中经常用到团结互助这个概念,其包含了三层精神。第一,受援国要做出自己努力(effort)。第二,救助要考虑到德国与受援国的现实及历史联系(bonding)。从现实联系角度来讲,如果相关国家按照正常标准陷入了危机,德国必须要去救助。从历史联系角度来讲,德国基于双方友好关系,有义务责任施以援手。第三,救助要出于必须(neediness),即德国的救助应确实有助于解决对方的困难。
此外,从德国民意来看,选民对默克尔政府救助政策的支持在不断降低。民调显示,从2010年6月到2011年9月,选民中赞成联邦政府欧洲政策的比例从56%降到了29%。选民对欧元危机的基本态度是:越来越不愿提供帮助,越来越不信任默克尔政府的行动能力,越来越不相信默克尔政府作出正确决策的能力。这充分表明了目前的联邦政府是在没有得到选民支持下运作的。
三、法德轴心对德国决策的作用分析
经验表明,以法德政府间方式来解决欧元危机存在很大局限性。默克尔的习惯做法是,德法先协商,作出预决策,然后冀望其他成员国接受这个预决策。但这种方式存在很大风险和多种困境:一票否决的困境,有效执行和遵从的困境,以及合法性困境等。比如,对今年塞浦路斯银行业危机的最初决策似乎是想求得某种平衡,但实际上这种决策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欧盟原来保证储户在银行中10万欧元以内的储蓄是安全的。但欧盟与塞浦路斯最初要对所有储户全面征税的决定明显违反了这一精神。德国财长竟然参与做出这种决定,令人无法理解。这种决策破坏了民众对欧盟的信任,很快也会使民众对德国联邦政府的能力失去信任。
四、欧元危机的解决前景
综上所述,一种符合自利的自由主义方式,即关注于德国的银行利益、民意以及宪法法院的政治法律裁定,可以很好地对德国在欧元危机中的反应作出解释。如果没有欧元的话,金融危机对德国经济造成的伤害将更为严重。对于国内外的指望来说,到目前为止,默克尔政府在遏制危机方面的危机管理是审慎和成功的。但塞浦路斯危机又反映,对于解决危机来说,传统的政府间方式显然并不足够。欧元危机从政治和经济上都表明了,没有欧洲中央银行、欧盟委员会以及欧洲议会等机构的协同行动,光靠法德轴心,已经无法在全球经济市场中发挥呼风唤雨的作用了。今后摆在欧盟面前的无非是以下几种可能性:(1)欧元区及欧盟仍然陷于危机中挣扎求援;(2)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分崩离析;(3)形成核心欧洲与边缘欧洲的双层欧洲甚至多层欧洲;(4)走向一个真正的经济与货币联盟,在政治联盟道路上形成双速欧洲。(杨海峰)